建设工程不结算怎么处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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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工程不结算怎么办?建设本文详细解析了承包方可以采取的措施,包括协商、工程诉讼、不结强制执行等,算处确保权益得到保障。建设同时,工程介绍了工程款与法定优先权、不结挂靠与监理合同签订等问题的算处处理方法。

一、建设建设工程不结算怎么处理

当建设工程竣工后,工程如果发包方未能及时进行结算,不结承包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处理这一问题。算处

1.双方应尝试通过协商的建设方式解决结算纠纷。

2.如果协商无果,工程承包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不结要求发包方支付应结算的工程款。

3.在获得法院的胜诉判决后,如果发包方仍然不履行支付义务,承包方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,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。

二、工程款与法定优先权

承包人在行使法定优先权时,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。

1.双方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。其次,工程必须已经竣工,并且拥有相应的竣工验收证明。

2.工程款的数额也必须已经确定。在满足这些条件后,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催告,要求其支付工程款。如果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,承包人可以依法行使优先受偿权。

3.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,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,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,并从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。

三、挂靠与监理合同签订

1.在处理工程挂靠问题时,如果挂靠合同被认定为无效,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,发包人仍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。

2.如果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,即使经过修复后仍不合格,承包人则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。这一规定依据《民法典》第七百九十三条。

3.关于建筑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的签订,双方应仔细阅读合同文本,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。

4.在签订合同时,应严格审查发包人的资质等级及履约信用,并明确规定工期、质量、造价等重要事项。

5.合同中也应对工程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做出详细规定。

6.还需明确规定监理工程师及双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,并量化不可抗力因素。

7.双方可以运用担保条件来降低风险系数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七百九十六条的规定,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,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。

通过以上措施和规定,我们可以更好地处理建设工程不结算、工程款与法定优先权以及挂靠与监理合同签订等问题,确保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和各方权益的保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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